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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与改革开放三十年]对工会“代表”与“表达”的几点思考
    新世纪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化,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以及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的活力,当然,也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劳动关系问题尤为突出,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主体中职工代表者的工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的必要。

    按照法律规定,工会组织可以在各个层次、各个领域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协商的方式广泛参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事务的管理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

    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代表主体,表达自己的意志,就是表达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可从以下两点来理解:一是工会意志的形成要充分代表广大职工群众的心声,要让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在工会意志中得以充分的体现。面对着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它以法律关系为核心,通过调整各主体的行为,来调和主体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达到各主体间以及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权益的维护要以行为为中介,而行为又是意志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和形式皆决定于意志。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协商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进行有效的交流。这就是说,工会组织在具有了“代表”资格的基础上,作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才能在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中表达自己的诉求。

    中国工会在法律上的代表地位毋庸置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职工身份多样化,劳动关系复杂化,要求工会作为职工代表者的地位凸显,这就要求工会组织加强自身改革,进一步创新工会工作体制和机制,以进一步提高代表性和加强诉求表达。

    工会的体制创新主要解决工会“代表”的问题。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带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代表作用的发挥,也给发展中的工会带来了诸多问题,譬如依靠“老板”建会、行政领导当工会主席等。因此,工会的组建工作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在职工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逐步完成工会主席从由委派、选举向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来直接选举的转变,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者。

    工会的机制创新主要解决工会“表达诉求”的问题。这种“表达诉求”可在政府工作社会化上做文章。在政府许多职能逐步由社会来履行的时代背景下,工会可以一方面承担起政府的部分职能,如社会保障中涉及职工重要利益的部分工作;另一方面,工会工作也可以放到整个社会中去把握,即工会工作社会化运作。工会凭借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力,来实现工会表达职工群众的意志。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赵永炜   (作者系青海省总工会干部学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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