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令人瞩目之处,不仅在于其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颁发的文件,更在于该办法使得企业工会主席产生从此有章可循
企业工会主席的产生终于有了更详细更具操作性的规矩———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颁发《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原则、任职条件、候选人产生、民主选举以及管理和待遇等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这将使“老板工会”现象一去不复返。(见本报8月19日报道) 就工会主席人选对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而言,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是否科学合理,至关重要。而此次《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令人瞩目之处,不仅在于其是全总首次专门就企业工会主席产生颁发的文件,更在于该办法使得企业工会主席产生从此有章可循,并且其中诸多规定击中了之前一些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工作的“软肋”。 比如广受关注的“老板工会”问题。“在其位,谋其职”。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切实表达职工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基本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种种原因往往使得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质量”很难保证。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的“二老板”、老板娘或人事经理等任工会主席的现象屡见不鲜。试想一下,一位屁股坐在企业老板那边的工会主席,怎能真心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说话办事? 导致“老板工会”现象的出现,固然有老板有意规避法规的原因,但主要问题还在制度的不完善,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的源头把关存在缺失。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看,虽然《工会法》对企业工会主席的设置乃至权益保护作出规定,但对于工会主席如何产生,尤其是候选人的确定上,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也只明确了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以及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即便是《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虽然规定了企业工会主席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却没有明确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否决条件。也就是说,哪些人不能作为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缺少明确的说法。 这种状况使得工会会员和上级工会在工会主席产生的最关键环节———候选人产生上,既没有把关的明确标准,又缺乏有效的抓手,其结果可想而知。可见,在工会主席产生的源头上把好关,才是关键所在。正因如此,《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对于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否决条件的明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要产生和培养真正合格的企业工会主席,仅仅在组织上把关并不够,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候选人产生程序。《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有效归纳、吸收了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的经验做法,更有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办法》规定“上一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产生进行直接指导”,“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上届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上级工会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基层工会推荐本企业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等,从而为更好地把好企业工会主席“质量关”提供了制度保障。
工人日报评论员王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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