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这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此话来自某教授在一次论坛上的发言。(见5月3日《新快报》)读后有两点疑问。
其一,企业倒闭与《劳动合同法》何干?不错,实施《劳动合同法》就要给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员工在节假日加班就应该按法律规定付酬,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员工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就必须给予经济补偿……试问,这些不都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吗?倘若企业连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都不能保障,称之为“血汗工厂”也不为过;倘若企业因为保障了劳动者基本权益而倒闭,也只能说该企业过去的行为非正义、不正当,咎由自取。
其二,某教授为什么要为企业“叫屈”?如果说企业家出于“资本利润最大化”的“天然”本性“叫板”《劳动合同法》还可以“理解”的话,那么,作为学者的教授把企业倒闭归因于实施《劳动合同法》,则很令人费解。那番话是学术研究成果?抑或问题调查结论?依据何在?客观与否?恐怕都是问号。能够让人看明白的是,教授为企业家说话了,这多少有点非客观或不那么正义的味道了吧?
《劳动合同法》从起草到实施争议不断,有关该法“偏袒劳动者利益”、“导致企业成本增加”的说辞不绝于耳,今年全国两会上,更有代表委员把争议带到了国家最高议事殿堂。这说明什么呢?说明《劳动合同法》确实触及了企业管理中的“敏感神经”―――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说明这部法律很有实施的必要。
对法律可以讨论也可以修改,但讨论要有理有据,修改更要慎之又慎,说一句“企业倒闭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来源:《工人日报》阿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