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增强机关干部责任意识,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经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2、机关干部违纪责任追究范围: (一)、机关干部违反县委干部作风建设“十条禁令”的; (二)、机关干部未完成年度岗位责任制所确定的工作任务的; (三)、机关干部违反机关上班工作制度的; (四)、机关干部违反机关工作日志填写调阅制度的; (五)、机关干部接待职工来信来访激化矛盾引发群访事件的。 3、责任追究: 机关干部存在上列情形的,根据违纪责任大小进行不同形式的责任追究。 (一)、党组批评教育; (二)、当年考核不得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取消个人评先评奖资格; (三)、按县委和机关奖惩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四)、超越党组权限的,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呈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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